2024年10月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71号在哪里可以找到)

 更新时间:2024-10-12

  ⑴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号在哪里可以找到

  ⑵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第四十条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第三十三条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抽查结果、举报投诉核查结果作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负责,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第三十九条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中标流通企业,第三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五、开展专项检查各省份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

  ⑶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号在哪里可以找到

  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号财建号家电下乡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的逐步简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审核兑付把关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的问题,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家电下乡的政策效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产品信息录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中标企业、销售网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应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得将未录入信息产品上市销售。(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二、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一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显示前一月家电下乡产品出货量%,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家电下乡产品累计出货量低于标识卡申领量%的企业不得申领新标识卡。(二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三、严格补贴审核兑付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一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一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对补贴台以上(含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抽查。(二县、乡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四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应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挂失并申领新密钥。五、开展专项检查各省份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于月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各省份自查结束后,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省份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从严予以处理。六、处罚措施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一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及时、安全兑付,把家电下乡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以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惠农强农的政策效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六月四日

  ⑸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正文内容

  ⑹第二条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授权等,下同、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商务、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有效监管。第五条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和质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第六条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第七条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日内,将收货信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第八条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第十条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二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三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四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五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一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小时,遇特殊情况,应小时内送达。(二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四严格执行制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第十二条中标流通企业应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中标流通企业每个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下月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备案销售网点违规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第十三条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应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加盟及授权的网点应有统一的协议范本。第十四条销售网点应当在显着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第十五条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销售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在专柜(专区不得销售其他家电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第十六条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专销人员,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人。第十七条销售网点严禁发生以下行为:(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五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六其他具有骗补动机的行为。第十八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第十九条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第二十条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中如实录入。第二十一条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小时之内、乡村用户小时之内、偏远乡村小时之内上门服务。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家电下乡产品进货、销售及库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抽卡销售情况。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的情况;.中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执行情况;.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有无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税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发票的真实性;.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县乡财政主管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的跟踪。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已备案网点建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监控,确保真实销售,并建立商务、财政联动机制,防止骗补行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投诉电话或信箱,受理消费者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骗补行为给予奖励。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在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场所张贴举报电话宣传材料、设立投诉信箱,及时受理、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举报。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不定期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或交叉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第三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下乡市场价格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并纠正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串通投标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同时,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严厉查处中标企业无C认证生产、销售、货证不符行为,加大对中标产品能效标识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能效标识以低冒高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抽查结果、举报投诉核查结果作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处罚结果应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处罚对象。第三十四条中标流通企业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多次发生且情节严重的,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中标流通企业一般不良行为包括违反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中标流通企业出现违反第十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存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第三十六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未予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发生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立即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一般不良行为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销售网点出现第十七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次及以上的,应暂停或取消中标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第三十八条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中标流通企业负责处理。第三十九条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中标流通企业,取消家电下乡投标资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十条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或中标流通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流通企业自行承担。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第四十一条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处理。第四十二条家电下乡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⑺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哪一年

  ⑻法律分析:年月日至年月底实行家电下乡,范围是全国。只要你是农村户口,不管你在哪卖的家电,都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财政局报销家电购买价的%.现在补贴的家电主要是冰箱,彩电,手机,洗衣机。

  ⑼法律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第一条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年月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文章